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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1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洪丹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孙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洪丹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家中以及现工作单位,利用其在原任职的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工作账号及带弱密码的公用账号,登录“中国电信客户服务调度系统的网络平台”,查看宽带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并利用这些客户的积分到中国天翼积分商城兑换礼品后,通过其本人开设的“haung20050800”淘宝网店将上述盗取的礼品进行出售并获利。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现已将积分全部赔付给被盗用户。截至2013年2月,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共计被盗取4020158积分,积分价值人民币40201.5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傅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电信积分兑换比例说明、《关于加快推进中国电信客户俱乐部建设及强化积分应用和运营工作的通知》、《中国电信客户俱乐部管理办法》;中国电信积分商城被盗积分列表;调取证据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扣押、发还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据;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