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永成、周军、王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津县支行,肖永成,周军,王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津县支行。负责人余良蛟,行长。被执行人肖永成。被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王玉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永成、周军、王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3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三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其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7955.36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肖永成、周军、王玉仙至今未自动履行其义务,且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27955.36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执字第17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