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廖某,柳州市方盛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组成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贵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记珍、莫欣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见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和被告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2003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近一年的交往,原、被告双方于××××年××月26目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叫左某甲,小孩出生后一直都分居生活,小孩都是由原告和其父母照顾,被告从来都不主动带过小孩,也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2012年lO月原告已经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可法院己于2012年l2月判决“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还是一直分居,双方已经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合好可能,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离婚;婚生子女左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小孩抚养费500元直到左某甲年满l8周岁止,小孩左某甲所产生的医疗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左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首先被告对原告仍然有感情,而且被告一直希望可以跟原告共同经营好这个家庭,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而且双方虽然有分居的事实,但分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这一点在第一次判决书中已经证实,其次,被告一直是一个顾家的好丈夫,好父亲,都在尽力做好丈夫和父亲的职责,而不是如原告所说的不主动带孩子,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所以被告认为双方并不具备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3年5月,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叫左某甲。小孩出生后,为了照顾小孩,方便原告工作,原告断断续续带小孩左某甲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2010年底原告带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己于2012年l1月29日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原、被告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己于2012年l1月29日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廖某与被告左某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抚育费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判决。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某诉被告左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左某甲随原告廖某共同生活。从2013年11月份起,被告左某每月10日前付给左某甲抚育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左某工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早上9点至晚上20点可探视左某甲。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某负担,此款由被告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直接付清给原告廖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传人民陪审员  莫欣能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见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