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4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4815号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果园西路甲14号楼1至3层甲14-7。法定代表人李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王欢,女,198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梅(王欢之母),1968年7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雅思公司)与被告王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文雅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被告王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梅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文雅思公司诉称:王欢系我公司职工,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我公司担任教师。工作期间不服从公司管理,对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无法达到教学效果,致使家长投诉,学员严重流失,并多次与领导顶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公司因故未能参加,现对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且我公司已经按实际加班情况向被告支付了加班费,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要求:1、不支付被告加班工资818.16元;2、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被告王欢辩称:我到原告处工作情况属实。我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吃苦耐劳,服从领导,但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无故违法将我辞退,我才到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同意密云县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8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任教师。2012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试用期为3个,至2012年10月31日止。2013年5月29日,原告口头通知被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6月,被告向密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博文雅思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加班费。2013年8月1日,密云县仲裁委裁决:一、博文雅思公司给付王欢休息日加班工资818.16元;二、博文雅思公司给付王欢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金5000元;三、驳回王欢的其他仲裁请求。庭审中,博文雅思公司提供了2013年5月份工资表。工资表载明:王欢基本工资1500元;工作期间累计休息日加班6天,已支付加班工资409元。王欢对工资表予以认可。为证明王欢在工作期间顶撞领导,不按要求完成任务,博文雅思公司还提供了该公司职员付政委、孙爱青、张丽、任瑞君的证言。王欢认为四名证人是博文雅思公司的教师,博文雅思公司要求其作证,其不敢不按要求作证,所以证言无效。王欢为证明4名证人受×,提供了付政委等人录音资料。博文雅思公司认为录音资料为王欢与付政委等人电话录音截取部分,且截取的只是有利于王欢的部分内容,所以对录音资料不予认可。另查:被告在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446.61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表、裁决书、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博文雅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欢在工作期间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对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能如期完成,无法达到教学效果,致使家长投诉,学员严重流失,并多次与领导顶撞”的事实,故其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法,博文雅思公司应当向王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关于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资表中记录王欢进行休息日加班6天,博文雅思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现其已支付的加班工资不足法定标准,应当予以补足。因付政委、孙爱青、张丽、任瑞君系博文雅思公司在职职员,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王欢提供的录音资料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欢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四百一十八元五角八分。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博文雅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