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开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开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组织机构代码75824263-6.法定代表人吴留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果,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08室。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法定代表人耿立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