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XX与舒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舒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XXXXXXXXX法律服务所,资格证号:XXXXXXXXXX。被告舒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原告李XX与被告舒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舒XX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李XX申请撤回其离婚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张敬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