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9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释放。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区看守所。辩护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粤Y×××××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魁奇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通过镇中路路口后从中间车道往左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E×××××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双方行驶至美术陶瓷厂路口时遇红灯停车,被害人曾某下车拍打粤Y×××××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车门。待前进方向转为绿灯后,被告人张某启动车辆继续前行,被害人站在车头前方��置,与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正面碰撞后被拖带至魁奇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被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某系交通事故中被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2月14日、5月28日,肇事车辆粤Y×××××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权人佛山市南海联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向被害人曾某家属支付人民币8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黎某、欧某、邓某甲、邓某乙、冼某某、韩某、招某某、华某、吴某的证言,警情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2)第000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Y×××××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粤E×××××大型汽车车辆信息,被告人张某及被害人曾某的驾驶证,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佛公禅(司)鉴(法)字(2012)10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收据、借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收到部分赔偿款,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十六天,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