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银河塑料泡沫厂与新兴饮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河塑料泡沫厂,新兴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银河塑料泡沫厂。被执行人新兴饮料厂。本院在执行银河塑料泡沫厂申请执行新兴饮料厂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兴饮料厂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荔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