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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银河塑料泡沫厂与新兴饮料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河塑料泡沫厂,新兴饮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银河塑料泡沫厂。被执行人新兴饮料厂。本院在执行银河塑料泡沫厂申请执行新兴饮料厂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兴饮料厂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荔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