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徐××与被告缪××、陈××、王××、卢甲民间与缪××、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徐××与被告缪××、陈××、王××、卢甲民间,缪××,陈××,王××,卢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86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卢乙。委托代理人:茅××。被告:缪××。被告:陈××。被告:王××。被告:卢甲。原告徐××与被告缪××、陈××、王××、卢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卢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陈××、王××、卢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起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款定于2013年4月5日前归还,月息2.5%,借款方逾期还款的,每天按照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款由被告王××、卢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被告均拒绝还款。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三被告拒绝还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陈××、缪××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卢甲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缪××、陈××共同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卢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一、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被告缪××、陈××于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9月13日离婚,又于2012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2013年3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缪××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王××、卢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被告缪××、陈××、王××、卢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缪××、陈××、王××、卢甲。四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缪××向原告借款,由被告王××、卢甲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及保证合同成立并且有效。被告缪××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约支付利息。被告王××、卢甲也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缪××、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缪××约定该债务为被告缪××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被告缪××、陈××、王××、卢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卢甲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缪××、陈××共同负担,被告王××、卢甲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