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武景珠,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代某某、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景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某某在原审时诉称:2010年9月25日原被告办理登记手续。后因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秋天起诉,2012年9月13日舒兰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上诉,经调解原告撤诉。现在原被告离婚已经过了6个月,因此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再次提出离婚,原被告无子女、无财产有债务。由于我和被告生活时间非常短暂,被告有欺骗原告的行为和事实,因此被告必须返还彩礼5万元。周某某在原审时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彩礼,理由如下:我与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二年半时间。原告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彩礼款在结婚时购置了生活用品、衣物、治疗费用等,全部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结婚时我家陪嫁电视机一台(购买时价格2800元)、洗衣机一台(购买价格850元)、冰箱一台(购买价格3000元),另外我姐姐陪嫁一张床,上述财产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该归我所有。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1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给付原告彩礼50,000.00元,结婚时被告家陪嫁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床一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离婚无异议,经调解和好未果,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彩礼款系婚前给付并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结婚时被告家陪嫁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床一张属于赠予行为,故以上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床一张归原告代某某所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归被告周某某所有;三、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代某某彩礼款人民币7,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代某某、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代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冰箱一台,床一张、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上诉人所有。2、原审既然认定因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导致上诉人生活困难,那么就应当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全部彩礼款5万元。上诉人周某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法律错误,2、我与代某某共同生活两年半,婚后我们两人长期在我娘家生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代某某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5万元钱已经用于生活和装修房屋等,原审判决返还彩礼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代某某本次起诉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审因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判决准予离婚正确。原审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不当。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周某某返还代某某彩礼款7,0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上诉人代某某、周某某各负担3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