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宁从琼,冉吟松等与冉永清,宁还碧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冉永清,宁还碧,冉国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宁从琼,女,生于1972年9月15日,苗族,农村居民。原告冉某甲,男,生于1996年12月17日,土家族,农村居民。原告冉某乙,男,生于2001年11月24日,土家族,农村居民。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宁从琼,女,生于1972年9月15日,苗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永清,男,生于1939年9月26日,土家族,农村居民。被告宁还碧,女,生于1941年1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国荣,女,生于1974年12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平金,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诉被告冉永清、宁还碧、冉国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已由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预交1152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宁从琼、冉某甲、冉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