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宋茂丁、张耀荣与侯放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茂丁,张耀荣,侯放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宋茂丁,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原告:张耀荣,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侯放军,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宋茂丁、张耀荣与侯放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宋茂丁、张耀荣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茂丁、张耀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茂丁、张耀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宋茂丁、张耀荣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赵民武审 判 员 成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