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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黄碧英,王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毛向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冀湘,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永胜,职务不详。被告黄碧英,女,,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王永明,男,住福建省。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联公司”)、黄碧英、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冀湘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图联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图联公司提供软件等货物。同时,原告为此与被告黄碧英、王永明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原告向被告图联公司供货后,被告图联公司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图联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065,595元及违约金(合同约定每日0.05%计算);被告黄碧英、王永明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图联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管辖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保证合同,证明被告黄碧英、王永明为此与原告订立了连带保证合同。3、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图联公司供货3,065,595元。被告图联公司、黄碧英、王永明未作答辩。鉴于被告图联公司、黄碧英、王永明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图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黄碧英、王永明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具有当事人的盖章或签字确认,故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悖现行的法律、法规,所以,上述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图联公司提供软件等货物后,被告图联公司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却未结清全部货款,被告黄碧英、王永明亦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三被告。三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65,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货款人民币3,065,595元为本金,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黄碧英、王永明对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碧英、王永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24.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图联实业有限公司、黄碧英、王永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玲审 判 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李双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