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张良财、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良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财,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刑初字第99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良财。2013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013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良财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一民、���告人张良财、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良财指使被告人张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江城宾馆楼下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小白”贩卖冰毒约0.3克。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良财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名典咖啡附近聂某的出租房内,以400元的价格向聂某贩卖冰毒约1克,以500元的价格向程某(自报名)贩卖冰毒约1克。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良财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名典咖啡门口以1700元的价格向“小白”贩卖冰毒约5克。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张良财指使被告人张某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格林商务宾馆403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向“小白”贩卖冰毒4.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当日,被告人张良财随身携带冰毒34.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梦8商务宾馆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良财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富仕广场北边自己的出租房内,以提供毒品和场所的方式,容留聂某、“小妖”吸食冰毒。2013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张良财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富仕广场北边自己的出租房内,以提供毒品和场所的方式,容留聂某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2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良财、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聂某、程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单独或结伙予以贩卖,并为他人吸食��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良财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良财犯贩卖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良财的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贺 根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秀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