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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金涛与王建辉、李法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涛,王建辉,李法民,唐雨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张金涛。被告王建辉,系文安县卓创木材加工厂业主。被告李法民。被告唐雨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涛与被告王建辉、李法民、唐雨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张金涛负担。审 判 长  李博亮审 判 员  邓丽娟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