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凌菘与重庆万州三峡库区建设培训中心三峡游泳城、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菘,重庆万州三峡库区建设培训中心三峡游泳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61号原告张凌菘,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万州三峡库区建设培训中心三峡游泳城,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末端,工商注册号50010130001639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荣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0号,工商注册号5001013000157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家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菘与被告重庆万州三峡库区建设培训中心三峡游泳城,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凌菘申请先予执行权利义务关系暂不明确,原告张凌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凌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免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凌菘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革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