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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紹平与解振平、冯海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绍平,解振平,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白绍平,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神��县人。被执行人解振平,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冯海军,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白绍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解振平、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解振平、冯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解振平、冯海军与申请人白绍平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解振平、冯海军于2013年10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从2013年11月份起依次每月给付70000元(其中最后一月给付60000元)。被执行人解振平、冯海军承担执行费4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