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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龙、张立峰与张立峰、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张立峰,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高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被告:张立峰。被告: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龙与被告张立峰、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高龙负担。审判员  周跃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