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4号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家定。委托代理人:傅胜凯。被告: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曼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拓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0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16.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