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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海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海玲,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海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66696.93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海玲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2190.3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