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城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季洪正、周为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晏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季洪正,市民。原告周为棠,市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271号。负责人孙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胥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建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洪正、周为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晏建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洪正、周为棠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晏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洪正、周为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洪正、周为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季洪正、周为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于 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