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梁勇、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刑初字第6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2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13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55号庭院,将被害人郭某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后又将该摩托车卖给人民西路7号立马车行。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2、2013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四区五排九号,将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1430元的一台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又将该电脑卖给文宣西路61号的小霸王电脑商行。该电脑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3、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11号5楼,将被害人郑展生某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又将该电脑卖给文宣西路26号的志峰电脑店,该电脑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4、2013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梁某窜至浦江县黄宅镇一户人家,盗走一台银色的笔记本电脑,后王某将该电脑以550元的价格卖给文溪西路超越电脑商行。5、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同乐村二区47号背面车棚内,将被害人石某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一辆光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6、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梁某伙同王某窜至浦江县浦阳街道红楼网吧,将被害人毛某价值人民币1968元的一致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王某将手机卖给和平北路60号的顺发手机店。该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梁某共作案六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9548元。被告人王某作案二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7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赵某、郑某、石某、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易某、张某丙、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连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