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胡盼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琪。委托代理人汪宝禄。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胡盼盼。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盼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胡盼盼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同年10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胡盼盼系其公司员工,于2009年9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起诉至我院,该案经(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866号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胡盼盼各项损失共计58,62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8.70元。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被告胡盼盼垫付了医疗费178,575.31元,并已付其现金34,760元,合计213,335.31元,故被告还应返还其153,211.96元,但考虑到被告是其单位员工,故原告自愿承担部分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盼盼返还74,976.66元。被告胡盼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0时30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周炜奇驾驶的牌照为沪B6XX**中型厢式货车(车载被告胡盼盼)沿松江区昆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岗公路文翔路北5米处,与案外人上海云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林驾驶的沪B2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沪BFX**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相撞,致车损、人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炜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胡盼盼无责任。被告胡盼盼于2012年3月31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经(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赔偿胡盼盼各项损失共计58,62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8.70元。同时,该案审理中查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为被告胡盼盼垫付了医疗费178,575.31元,并已付现金34,760元,合计213,335.31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将原告多付的赔偿款返还原告。以上事实,主要有(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2866号生效判决,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被告胡盼盼各项费用及应承担的诉讼费合计60,123.35元,因原告已付被告胡盼盼213,335.31元,被告理应返还原告153,211.96元。现原告自愿主张要求被告返还74,976.6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74,97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234元,由被告胡盼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剑萍代理审判员 刘奕麟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