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依恩装饰公司诉被告中深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南京依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商辖初字第48号 原告南京依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恩装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3372-1,住所地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街道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邱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明华,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1244-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依恩装饰公司诉被告中深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深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鼓楼区华桥路大地风尚会所,原告是依据合同履行地起诉,并非被告住所地,故鼓楼法院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虽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鼓楼区大地风尚会所,故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玫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