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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史家乡与张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家乡,张宣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史家乡。被告张宣军。本院受理原告史家乡与被告张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家乡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家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家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家乡负担。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