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7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3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闽成,漳州市芗城区金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经协商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