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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强诉被告马常英、马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强,马常英,马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武永强,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马常英,女,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马祥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强与被告马常英、马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武永强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