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强诉被告马常英、马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强,马常英,马祥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武永强,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马常英,女,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马祥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强与被告马常英、马祥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武永强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审 判 员 张永立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传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