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奴则与被告赵拴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马奴则。被告赵拴平。原告马奴则与被告赵拴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奴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拴平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赵栓平签订了委托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我负责被告赵栓平6亩退耕还林地的补植抚养管护任务,被告每亩地每年支付我20元。补植抚育管护期限是8年。被告前四年履行了合同义务,现仍欠我4年的钱,四年是480元。经济损失372元,是按我2分钱利息向别人高利贷计算下的。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852元。本院认为,原告马奴则提交的委托造林协议是马米焕与赵拴平签订的,原告不是该协议的主体,不享有协议中的权利。因此,原告马奴则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奴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