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程师。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徐平及其辩护人马德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徐平在任信阳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期间,为了其公司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设的怡景花园小区楼房能顺利出售,私刻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专用章,伪造明港怡景花园附2#、3#、附5#、7#、8#、9#、10#、11#、12#、13#、14#共计11栋楼房的主体质量监督报告;采用复印、拼凑、修改的方式,伪造、变造明港怡景花园1#、8#、9#、10#、11#、12#、13#、14#共八栋楼房的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现涉案楼房已销售完毕。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前科证明、营业执照、公司任职通知、抓获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监督报告,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人孙文祥、孙华国、裴慧敏、张捷、张灵、江琴、刘忠平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采用私刻印章、复制、拼凑、修改等方式,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依法判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平未造成严重后果,楼盘已销售,至今未有人反映有质量问题,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缓刑。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永琴审判员 彭 洁审判员 张 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