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司法局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龙克胜,系老河口市司法局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建国、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克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阴历2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2月29日领取结婚证。之后被告就外出打工,原告在家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因公婆向原告索要红包及必须交纳生活费等家庭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双方无法调和,双方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只有几天时间,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自被告外出务工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后至今无子女。为此,原告感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返还分割财产;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及精神补偿款20000元。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3、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陪嫁财产明细1份,证明原告娘家陪嫁的财产情况。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从订婚到结婚被告先后给原告彩礼38813元,现家庭经济困难,为了家庭生活被告外打工,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老河口市张集镇张集村民委员会和老河口市张集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家庭生活困难。4、证人武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给原告给彩礼时证人在场,2011年农历腊月28日给原告彩礼6600元,2012年正月18日给原告30000元,还有张某甲在场。5、证人张某甲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给原告给彩礼时证人在场,在2012年正月18日,有武某某、付某某卖家俱的、还有周某某,周某某给原告30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陪嫁财产明细上的财产价值过高,有些财产原告已拿走,本院在庭审中对原告所陪嫁财产的件数和存放位置,经原、被告确认,双方已在清单上签名认可,陪嫁财产价格应以发票为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5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被告家庭困难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现在家庭生活困难,有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的证实,是客观存在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据3予以采信。对证据4、5认为,对订婚时收到被告6600元无异议,结婚时2012年正月18日只收到被告彩礼28000元,本院认为证人武某某和张某甲均证实在2012年正月18日被告给原告彩礼3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66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阴历2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给付原告彩礼36600元,同年2月29日领取结婚证。为了家庭生活,婚后不久被告就外出打工,原告在家与被告母亲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因家庭琐事与公婆产生纠纷,原告感到受到了委曲,认为被告不关心原告,夫妻聚少离多,婚后至今无子女,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样才能维护好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被告在外工作而与原告联系少,原告与其公婆在一起生活,时尔产生一些隔阂,只要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家庭关系一定会和谐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要相互多沟通,会合好如初的。原告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因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无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出现,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冯选荣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俊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