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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蒋凯丽申请执行田广强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凯丽,田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蒋凯丽,女,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广强,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蒋凯丽申请执行田广强抚养费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广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