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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赵秀芝、李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赵秀芝,李建,刘大伟,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089-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行政街东首路南洪景源商贸有限公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峰,行长。被申请人赵秀芝,女,1957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建,男,1963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大伟,男,1982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甲,男,1986年生,汉族,系禹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的申请,于2013年10月30日诉前保全被申请人赵秀芝、李建、刘大伟、李甲名下叁万伍仟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秀芝、李建、刘大伟、李甲名下叁万伍仟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秀芝、李建、刘大伟、李甲名下叁万伍仟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吉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