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原告孙某乙,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学强。被告孙某丙,农民。原告孙某甲、孙某乙与被告孙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于学强、被告孙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诉称:二原告共育有三子,被告系原告第三个儿子。被告从2000年开始不再给原告赡养费并经常打骂原告孙某甲,这些年都是原告的长子、次子赡养,原告的人口地也由被告种植但没有给原告任何的补偿,2011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到原告处砸门并辱骂还说原告欠被告的钱,经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调解被告承诺不再骚扰原告。后被告多次到原告家打砸东西并打伤原告,2013年7月20日把原告家门窗砸碎,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身心健康,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0年至今的赡养费2000元/年,共计26000元,要求被告从2013年10月份后每年支付二原告2000元赡养费;被告赔偿原告孙某甲医药费305元;被告返还原告人口地;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孙某丙辩称:我每年都给二原告200元现金、200斤玉米、300斤麦子,10斤花生油、20斤豆子,每年都拿赡养费。不清楚305元医药费是怎么回事。如果二原告将提留钱返还给我,同意返还原告人口地。没有骚扰打骂二原告。我两个哥哥都有房子,只有我没有房子,二原告对我不公平。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孙某乙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儿子:长子孙某丁,1959年10月30日出生,务农;次子孙某戊,1962年9月4日出生,务农;三子即被告。二原告现已年老体弱,丧失劳���能力,无经济生活来源。二原告的人口地现由被告管理耕种。2013年7月20日,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孙某甲玻璃被砸,被告右手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调解,原告孙某甲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1、孙某甲与孙某丙互不追究对方的行政法律责任;2、孙某甲被砸玻璃损失等费用、孙某丙右手受伤医药费等费用双方自愿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治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成年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老人是否有财产及财产的分配情况均不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本案中,二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生活来源,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应从家庭和睦相处的方向妥善处理家庭事务,为二原告提供一个幸福、祥和的晚年。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0年至今的赡养费26000元、医药费305元等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口地、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以另案处理为宜,本案不宜合并处理。二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0月起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丙自2013年10月1日起每年负担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赡养费20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二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60元,由被告孙某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莉莉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