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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春雷与王立智、朱越群、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雷,王立智,朱越群,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车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吴春雷,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宜胜烟酒行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立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朱越群,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王立智。被告: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车东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雷与被告王立智、朱越群、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车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智、朱越群、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车东阳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立智、朱越群提出管辖异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雷撤回对被告王立智、朱越群、吉林市添力顺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车东阳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558元免收。审 判 长  吕瑛伟代理审判员  孙 冰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