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3)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4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86578-9。法定代表人徐龙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杰。申请执行人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中院(2013)青民再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涉案房产的过户是当事人依据黄岛区法院(2005)黄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自行办理。当事人对(2005)黄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并未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也未采取执行措施,也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