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与李中雨、瓜州县海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李中雨,瓜州县海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896号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延峰、李艳红。被告李中雨。被告瓜州县海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元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志震。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雨、瓜州县海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01元,由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瓜州县江南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