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商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与石晓明、石国华、张鹏建、石高峰、王富群、石益民、石玉林、石明贵、张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石晓明,石国华,张鹏建,石高峰,王富群,石益民,石玉林,石明贵,张德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商初字第0053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张杨园村3组。负责人:张启学。被告石晓明。被告石国华。被告张鹏建。被告石高峰。被告王富群。被告石益民。被告石玉林。被告石明贵。被告张德芳。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与被告石晓明、石国华、张鹏建、石高峰、王富群、石益民、石玉林、石明贵、张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