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邓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雷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