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晓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洪,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洪,女。被执行人: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郑晓洪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郑晓洪已付款项30000元。”和第三项“被告宜宾市华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郑晓洪违约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