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臣与被执行人珲春市金鹏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臣,珲春市金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臣,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金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书鹏,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臣与被执行人珲春市金鹏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珲劳仲裁字(2012)珲劳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臣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49379.80元。申请执行费6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2)珲劳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