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彦生诉谢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生,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生,男,生于1980年1月17日。被执行人:谢华,男,生于1961年9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华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28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5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