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洪与严文波、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严文波,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梁洪。委托代理人董杰。被告严文波。被告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负责人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与被告严文波、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梁洪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