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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凤霞与姜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霞,姜文龙,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孙凤霞。被告:姜文龙。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田,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天顺隆大厦九楼。负责人:王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霞与被告姜文龙、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原告孙凤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凤霞撤回对被告姜文龙、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孙凤霞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