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汤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杨凌某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汤某乙,女,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