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强、、尹瑞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强,尹瑞英,李瑞华,孙金田,王福堂,任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尹瑞英。被执行人:李瑞华。被执行人:孙金田。被执行人:王福堂。被执行人:任文华。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强、尹瑞英、李瑞华、孙金田、王福堂、任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