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林某1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71号原告:林某1,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余某,女,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民俗结婚,××××年××月××日在海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41521—2013—003371,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名林某2,2012年1月28日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好赌,夫妻矛盾不断加大,夫妻感情逐日疏远、恶化,导致无法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一起到本院请求离婚。本案经本院再次说服和好无效,原、被告离婚态度坚决。另查,原、被告婚后无购置任何财产,也无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某1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林某2由原告林某1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林某1自己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好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