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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与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7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85年6月5日,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系申请人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支付中转费130万元及从2012年3月11日起至腾出储煤场地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0万元计算);2、将占用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的石圪台专用线货3、货4最北端5个车皮货位储煤场地腾出并交付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执管;3、承担案件受理费16600元、执行费35400元。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神法执字第001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支付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中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的上述储煤场地强制腾出交付陕西省神木县凯通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并对场地的煤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