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委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委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占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75XXXX1423)在昌图民祥村镇银行的5204110102XXXX2528账号内的存款15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75XXXX1423)在中国邮政银行开原支行的62109823300XXXX7896账号内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