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执字第0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章钱申请执行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章钱,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477-1号申请执行人:胡章钱,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北城,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0)宜秀民一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宜民一终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怀宁支行1692501021000142726帐户存款贰拾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