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常遂科与孟长明、程金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长明,程金元,张文华,常遂科,武安市北安庄乡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长明。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金元。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遂科。委托代理人张建明、程喜芳。原审被告武安市北安庄乡东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谭金旦,该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孟长明、程金元、张文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